不发放工资条是否违法?
海盐律师
2025-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表或其他能够证明支付工资的凭证。未按规定提供工资单或者其他支付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此外,《劳动监察规定》第18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可以证明其取得劳动报酬的凭证。因此,不发放工资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4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第29条: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经核算可以抵扣的费用和损失应当是合法、合规且有有效证明的。《劳动监察规定》第18条: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可以证明其取得劳动报酬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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